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財政部昨(5)日宣布針對因疫情受隔離、治療或檢疫者,延長今年3月至5月八大稅目申報繳納期限,包括綜所稅、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牌照稅、房屋稅、奢侈稅等,多延長半個月至一個月。
據了解,此次的展延也是財政部史上規模最大的一次。
除了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等措施之外,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亦指出,如果民眾對於補稅、滯報金及罰鍰等核定稅捐處分有異議,想提出復查,卻因強制隔離、居家隔離或檢疫等原因延誤,導致來不及,也可在隔離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具體事證,補行申請復查。
賦稅署副署長李怡慧表示,適用延長申報繳納期限的對象,主要是個人在原法定報繳期限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公司則是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會計師等在原報繳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若未有前述情形,仍應在原申報期限內完成報繳。
所得稅方面,前述適用對象的綜所稅、營所稅及房屋稅,繳納期限自6月1日展延至6月30日;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自4月30日展延至6月1日;3月至5月期間,各期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奢侈稅,也都分別展延約半個月。
此外,適用對象若在展延期限屆滿時,仍在接受隔離治療,申報繳納期限可自隔離治療結束次日起,一律再展延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