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因應政府推動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的需要,另考量縣(市)國土計畫及功能分區繪製,攸關人民財產權益,應給予直轄市、縣(市)政府合理規劃期程,故擬具「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20年2月20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未來內政部將加強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以落實國土計畫法追求國家永續發展之政策目標。
增訂因應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需求變更國土計畫規定
內政部表示,國土計畫是主管土地使用及空間發展的最上位法定空間計畫,基於政策穩定性考量,現行「國土計畫法」規定,各級國土計畫除每10年或每5年應辦理1次的通盤檢討作業外,僅有特殊例外情況,包含面臨重大事變遭受損壞等情況下,始得辦理計畫變更作業。
考量政府因應國家整體發展需要,提出的重大建設計畫,若與國土計畫內容不符,又國土計畫無法配合檢討變更時,將影響國家發展進程,故這次修正「國土計畫法」第15條第3項,增訂於「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情況下,得適時檢討變更各級國土計畫。
後續如循該機制辦理計畫變更,仍應辦理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等程序,讓社會大眾可以透過網站、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了解計畫變更內容並表達意見,以供政策決定參考。
保留規劃合理時程 使國土計畫內容更臻完善
另依「國土計畫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於2020年4月30日前公告實施,並應於2022年4月30日前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考量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是地方實質空間發展計畫,且國土功能分區的劃設影響土地使用實質管制界線及管制內容,攸關人民財產權益,應給予直轄市、縣(市)政府充分調查及合理規劃期程,以使內容更為完善,故修正「國土計畫法」第45條第2項,由內政部視實際規劃需要,另行指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
配合實務需求及簡化行政程序酌修部分條文
除前開2條文外,因應實務需求同時修正「國土計畫法」第7條、第22條、第24條、第35條及第39條等相關規定,包含補充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應辦事項、修正使用地編定辦理程序、增訂變更使用計畫性質單純者得免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釐正復育促進地區相關子法之訂定機關、配合刑法修正罰則沒收規定,同時修正第47條施行日期規定,本次修正條文將自公布日施行。
具有修法急迫性 內政部列為優先法案
內政部指出,「國土計畫法」攸關國土永續發展及土地使用秩序,這次修法具有優先立法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內政部並已列為本會期立法院的優先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