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土地過戶留意申報期限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年底過戶土地要注意,當訂立契約日與申報日分屬不同年度時,要特別留意申報期限,以免因年度公告現值調整,影響最後應納土地增值稅額。

官員指出,在一般情況中,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訂定後,申報人要在立約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以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核課土增稅,當訂立契約日與申報日分屬不同年度時,要特別留意申報期限,以免因年度公告現值調整影響稅額。

官員舉例,假設民眾在2019年12月25日訂約出售一塊土地,這塊土地在訂約日時,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000元;而等到2020年1月1日後,公告土地現值漲為每平方公尺13,000元,如果想適用較優惠的算法,就要依法在2020年1月23日前至稅捐處申報移轉現值,又因為1月23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因此申報期限最晚可以順延至1月30日上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