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遇重大傷病變故賣屋 房地合一稅可降稅率

納稅人王先生105年3月買下高雄前鎮區一棟房子,準備退休後居住。沒想到,同年8月確診罹癌,王先生隔年賣掉房子籌措醫藥費。一開始高雄國稅局依持有期間一年多適用35%稅率,核課房地合一稅5萬925元;後來提出就醫紀錄,適用稅率降到20%,重新核定稅款,減為2萬32元。

房地合一稅的稅率依持有期間不同,持有一年以內,適用稅率45%;二年以內超過一年是35%;十年以內超過二年是20%;超過十年是15%。

高雄國稅局官員表示,房地合一雖然規定短期持有課重稅,但有非自願因素的例外條款,例如「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因患病不得已要賣房就醫,屬財政部認定的非自願因素,可以適用20%稅率。

若已經申報房地合一稅繳稅,後來才知道可以適用重大傷病的非自願因素,怎麼辦?官員說,真有事後申請適用重大傷病的案例,「核課期間是五年,納稅人可以申請更正。最好請求納保官協助,因為還需要主管簽准,承辦員才能辦理退稅。」

王先生算幸運,官員說,他原來申報適用35%稅率,報了30萬2000元的修繕費用,「是要退休後住的,所以裝潢花了不少錢,」但他裝潢沒有向廠商索取發票,等報稅時才檢具憑證,因憑證不合規定被國稅局剔除。他不服找納保官,經對談納保官了解他是因為罹癌才要賣房,建議他主張非自願因素。

於是他向醫院申請一年多的就醫紀錄,再向國稅局申請適用非自願因素。官員說,國稅局不會去核對賣房的錢是否真的用到醫藥費上,只要確認患病、賣房有可能用來支付醫藥費,通常國稅局會從寬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