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持有房地遭到法院拍賣,依規定仍須記得主動申報房地合一稅。國稅局表示,個人因為欠稅、欠債等原因,導致持有期間在兩年內的房地被法院拍賣時,仍應主動申報房地合一稅,不過可按較低的20%稅率課稅。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2016年上路後,仍有不少民眾不熟悉相關規定,最常發現的錯誤,包括誤以為經法拍案件不必申報。
經濟日報提供
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如屬課稅新制的課徵範圍,不論有所得或虧損,也不論自願或非自願性出售,都要記得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免受罰。
依規定,個人交易持有期間一年以內之房地應適用稅率45%,持有期間超過一年未逾二年,稅率則為35%,超過二年以上才能適用20%稅率,超過十年以上稅率則為15%。
不過,若是非自願出售房地,且其原因在財政部所公告的六大情形之一:遭公司調職或解僱、遭到鄰地越界、欠債遭強制執行、家庭成員遭遇重大疾病或事故、遭遇家暴、共有房地出售等,則可適用20%稅率。
國稅局舉例,林先生在2017年5月5日取得房地,隨後因欠稅,遭法院公開拍賣,拍定人在2018年7月16日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從房地交易日認定上,此案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且認定持有期間超過一年、未滿兩年,原應以35%稅率課徵,但由於是非自願因素出售,其稅率可按20%計算。
不少民眾的房地被法拍,多是因為欠稅、欠債,遭強制執行,拍得的款項必須用來繳納欠稅或還清債務,因此常有民眾誤以為不用申報而挨罰,提醒民眾特別留意。國稅局也提醒,並非所有理由都可被認定為「非自願因素」,必須符合財政部所公告的適用樣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