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12月租屋新制罰「擺爛房東代理人」

政府積極推動租屋代管服務制度,內政部在9月已經公告「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簡稱委管契約),並已經在12月1日正式施行,代管業若有違反規定,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委管契約主要是強化保障房東與代管業者簽署的契約。(圖/新北市城鄉局提供)
委管契約主要是強化保障房東與代管業者簽署的契約。(圖/新北市城鄉局提供)

該項「委管契約」有7大重點,內政部指出,包括第1、委託管理項目明確化,第2、雙方需約明服務報酬及給付方式,第3、房屋的使用限制及處理,第4、修繕的責任劃分與處理;第5、代管業應盡的義務與責任,第6、租賃住宅返還之處理,第7、提前終止契約條件。

代管業等於是房東的代理人,優質的代管業者,才能讓房東與房客安心。一般來說,委管項目包含屋況與設備點交、催收租金費用、設備檢查維護及修繕、糾紛協調處理、督促房客返還住宅及遷離戶籍等。

另外,代管業與房東應約明報酬給付金額、期限與方式;代管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調漲報酬。至於在房屋的使用限制上,房客如有變更用途或不遵守住戶規約,代管業應予制止並主動向房東提出處理建議;如有需修繕事項,代管業應協助釐清修繕責任,以保障房東權益。

其他代管業的義務及責任,如在租期屆滿時,應先協助結算費用後再執行屋況設備點交,並通知房東將押金扣除未繳費用後返還賸餘押金;約定代收租金或押金交付給房東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收受房東支付報酬時,應開立發票或收據;對於代管的押金,只能用在租約消滅時抵充房客於租期的欠費或違約金,不得任意動支,以保障房東與房客權益。

至於租約關係消滅時,代管業應督促房客返還租賃住宅及遷離戶籍;代管業如未於期限內將代收的租金或押金交付給房東,或怠於協調處理租賃糾紛,房東得提前終止委管契約。而代管業若違反委管契約規定,其契約條款無效,且得依消保法規定,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