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房屋贈配偶 地價稅自用稅率須重申請

2019年的地價稅已開徵,且繳稅期限已屆尾聲,原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只要經由買賣、贈與、拍賣或繼承等任一方式移轉所有權,就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目前便有民眾將自用住宅用地移轉二分之一所有權予配偶,雖然仍作住家使用,未無出租或作營業使用,但由於沒有重新提出申請,因此將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0.2%)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開徵40天(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移轉給配偶、親屬後,由於土地所有權人變更,納稅義務人及適用情形也將隨之變動,因此需要在期限內重新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以適用,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次年開始適用。

 

我國稅務單位特別呼籲,只要土地所有權人有所變更,即使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依然要在期限內重新提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否則就會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且稅額相差四倍以上,不可不慎。而若已核准且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則無需每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