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日前做出函釋,對於《都市更新條例》修法前已申請事業計劃之都更案,只要地主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建造執照,並依建築期如期完工,就適用更新後房屋稅減半、徵收延長10年,以及協議合建之稅賦減免優惠,盼以減輕地主負擔之獎勵方式,加速推動都市更新。
營建署在今年1月30日,修正了已發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不只提供明確化的容積獎勵,並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規定,延長更新後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限,以及增訂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所產生的土地增值稅和契稅得減徵40%之規定。
由於上述兩項減免優惠原本有5年實施期限之限制,也就是截至2024年1月30日止,沒有寫明若地主在規範期限內未完成更新者,是否還能適用此優惠,因此內政部就在11月18日作出明確解釋,確保已提出申請、或正在程序中的都更案件,也都能享有此減免優惠,在審理過程中朝向100%同意方向進行整合。
都更在台灣喊了20多年,成果仍相當有限,減稅是否真能鼓勵地主積極參與配合?財團法人台灣智庫榮譽董事長陳博志就認為,過多的獎勵容易被人們當成「應有的權益」,反而可能造成更難推動的結果。最理想而合理的補償方式,應只針對少數個案或情況的獎勵,才較有可能不會淪為持續性而作用越來越低的政策,以創造出最大的公共利益。(陳昱均/台中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