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21日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如果營業人以明顯偏低價格銷售不動產、無正當理由,國稅局可按照時價認定其銷售額,核定補課營業稅、營所稅。
國稅局官員指出,近年來常見營業人刻意壓低房屋售價以規避稅負之情形,即使在銷售合約分別訂定房屋、土地售價,國稅局會認為有涉及關係人交易的可能性。
官員舉例,曾有A公司2015年度銷售房屋1戶及其坐落基地,經國稅局發現,其房屋、土地之銷售價格與取得成本差距過大,疑似低報應稅房屋銷售額並高報免稅土地銷售額。
因此,國稅局參考放款銀行提供的房地貸款資料,以銀行2015年度鑑定的建物市價淨值,核定A公司房屋銷售額為2千萬元,核定補課營業稅額100萬元,並且依照2千萬元銷售額計算所得、核實課徵營所稅。
雖然A公司不服,主張買賣契約已分別訂定土地及房屋銷售價格,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價格過低、有逃漏稅嫌疑,仍以國稅局裁罰為主。
而賦稅署官員補充說明,除了營業人以外,個人與個人之間如果是二等親之間的買賣不動產,都會被視為贈與行為課稅,在2009年以前常見到「假買賣、真贈與」情況,但是如今相當少見。
官員表示,在2009年以前,我國贈與案件只要金額超過5,009萬元,就會落入50%的高稅率,但當時買賣不動產屬於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方式,稅率最高為40%,大額案件可節稅至少10%以上,因此當時不少個人以假買賣去避贈與稅。
在2009年後我國調降贈與稅到10%、2017年則調升為10%~20%官員分析,不少人會反過來、改用「假贈與真買賣」方式。另外,我國2016年房地合一制上路,1年內出售課最高稅率45%,1~2年內出售為35%,短期買賣的高稅率相比贈與低稅率,也增加其誘因。
官員認為,不管是營業人或是個人,應誠實申報房屋售價,還有買賣或贈與方式,否則國稅局仍會依時價或實際房地移轉模式祭出補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