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客不來,消費減弱,包括東區在內,不少商圈店東下調租金,以挽住房客。看到隔壁店面租金降了,是否也可以要求房東降租?房仲表示,租約期間內,得看房東是否同意調降,租約已過而仍在租,即使房東不願調降,也可請求法院裁定。
中信房屋加盟總部法務鍾運凱表示,民法第442條規定,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在房屋租約期間內,無論是房客想要調降或是房東想要調漲租金,除非雙方重新協議、並將新協議的租金納入原租約中或重新簽訂新租約,否則房客仍需依原合約所議定的租金繳付房東。
不過民法第451條也明載「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亦即租期屆滿,房東如果沒有再與房客簽訂新租約,也沒有表示任何意見,房客也持續繳交租金給房東,房屋的租賃形式即轉變成為不定期租約。此時房客如果認為房租需要調降時,就可依民法442條請求法院裁定降低租金。
一般以為,如果房客在不定期租約時向法院請求裁定房東降低租金,大不了房東拒絕出租給該房客就好。鍾運凱指出,房屋租賃形式轉變成為不定期租約時,房東想要終止租約收回房屋,需符合土地法第100條的規定,除非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違反法令之使用或違反租賃契約等,否則不得收回房屋。
鍾運凱表示,法律相關規定都是在保障雙方當事者的權益,因此接觸房屋租賃相關事務時,無論是房客還是房東,都應徹底了解相關條文,才能夠租的合法又住的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