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來電詢問已依規定申請復查,為何名下的土地還會被禁止處分,感到疑惑?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所以,納稅義務人雖已提起行政救濟,稅務局仍可就欠繳稅捐數額相當之不動產或車輛等財產,通知地政或監理等有關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
受禁止處分之土地、房屋或車輛等財產,民眾是不能進行買賣、贈與等移轉過戶或設定他項權利。當欠稅款繳清,稅捐稽徵機關行文通知地政、監理等機關,辦理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才能辦理該財產移轉過戶或設定他項權利。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民眾應留意稅單上所載繳納期間並依限繳納稅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