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租屋「續租不續約」藏雷 房客、房東都有風險

租屋合約到期後,房東與房客雙方可能會因為貪圖方便,所以沒有簽訂新合約,但這樣就會形成「不定期租約」,此情況很容易發生房東拿不回房子,或者房客突然被告知無條件交回房屋的狀況。專家建議,對於房屋租約日後的履約狀況不太放心,也可在簽約後,將租約送交公證,可對房東和房客多一份保障,倘若任一方有不履約的情事發生時,都可直接向法院來聲請強制執行。

一般租屋於租賃時間到期後,房客因滿意居住環境而續租,房東也未反對,但雙方沒有簽訂合約,即變成《民法》第451條明載「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的內容顯示成為「不定期租約」,意指在沒有訂期限的租約關係中,雙方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但房東的部分會受《土地法》上限制,必須提前通知房客解約的事情,坊間習慣期限至少在1個月前。

不過,其實這樣的狀況對於雙方都有不利的地方,其中包含房客可以用《民法》第442條「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來請求法院裁定降低租金;房東則是想要收回房子卻被《土地法》第100條規定限制,房東若欠缺收回房屋的法定事由,且房客有定期繳租金,不得收回;若是房東賣房,新的屋主也可以以不定期租約主張,立即向房客終止契約。

中信房屋加盟總部法務鍾運凱建議,如果對於房屋租約日後的履約狀況不太放心,也可在簽約後,將租約送交公證,倘若任一方有不履約的情事發生時,都可直接向法院來聲請強制執行。

鍾運凱認為,法律相關規定都是在保障雙方當事者的權益,因此接觸房屋租賃相關事務時,無論是房客還是房東,都應徹底了解相關條文。

崔媽媽基金會法律服務組曹筱筠組長表示,想要避免此狀況,那就要房東跟房客在租約到期之前,記得要先續簽合約或重擬合約,才能住的安心,且如果送交公證,在未來房東遇到承租人於租約期滿拒絕交還房屋時,就可以出示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高敏鳳/台北報導)

租房合約要在到期前,趕快在簽訂好,否則對於房東與房客都不利。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