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注意時間點免受罰 繼承退休金申報遺產3重點

案例說明
夫代亡妻請領退休金被罰款

 

朝軍是5年級生,因為家中環境不好,專科畢業後就進入職場,辛勤工作30年後,決定和太太一起申辦退休。

朝軍夫妻兩人,在同一個月辦完退休手續後,便展開他們的旅遊行程。某日,兩人包車前往中部山區旅行時,因為司機疲勞駕駛,逆向撞上對向貨車,發生重大車禍,兩人被緊急送醫搶救,但朝軍的太太傷重不治身亡。

朝軍辦妥太太後事,也著手處理遺產稅申報,卻發現太太在退休時未請領退休金。他代太太請領這筆錢,不料,卻收到國稅局處分書,載明未申報遺產稅,須補繳稅款及罰款。

 

 

根據內政部資料指出,台灣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在2018年3月底達到14.05%,符合世界衛生組織定義的「高齡社會」。身處在人口快速老化的社會,我們除了要關心長者的生活之外,也要多留意相關的法律問題,以保障自身的權益,避免受罰。

大家都知道申辦退休後可以請領退休金,但遇到退休金繼承的問題,一般人往往不清楚相關規定,或不知道該如何處理,而必須補繳稅款,甚至被處以罰款。

以本案例而言,朝軍的太太還沒請領退休金就不幸身亡,這是比較特殊的情況。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吳光禾指出,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若留有財產,得由一定身分的繼承人繼承,因此,朝軍可以申請遺產繼承,並繳交遺產稅。

 

家屬繼承退休金
3種狀況處理方式不同

家屬繼承退休金一般有以下3種狀況,各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狀況1 退休者來不及
請領退休金即離世

本案例的關鍵問題在於,太太的退休金來不及領就突然過世,等於是請領退休金的債權改由繼承人承受,朝軍應在申報遺產稅時,以申報債權的方式提出申請。其次,在申報所得稅時,得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避免被重複課稅。吳光禾律師認為,朝軍就是在申報遺產稅的時候,沒有將太太的退休金提出申報,才會收到國稅局處分書,須繳交罰款。

狀況2 退休者在請領退休金後
遭逢不幸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案例中,朝軍的太太已經請領退休金,之後才遭逢不幸,又該如何處理?鄧治萍會計師指出,這筆退休金不論是哪種資產型態(現金、房產、存款等),或被花用與否,被繼承人的資產早就轉為遺產的一部分,也就不需要另外在遺產稅中申報該筆退休金債權,只要按扣繳單位開立的退職所得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即可。

狀況3 未達退休年齡或
未辦理退休即離世

吳光禾進一步提醒,如果朝軍的太太是在辦理退休前死亡,她身故前受僱的公司所給付因死亡而退職的員工退(離)職金、慰問金、撫卹金等,都不算是遺產,而是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屬於繼承人的所得,因此,不必在遺產稅項目中申報,雖然如此,繼承人還是要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一般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難免會有疏漏或是不熟悉的地方,因此在請領時間點及申報歸屬問題上,應審慎判斷,或是請教專家,以免因疏忽或誤判而發生漏報,以致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論罰。如果繼承人故意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稅,還可能遭到移送法院依刑法處理,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