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之間進行不動產等大額買賣,買賣雙方可能會預付押金或約定違約金等規範,即便最後買賣未成,其中一方收到違約金或押金,應注意必須列為當年度「其他所得」,在隔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
官員以轄內發生案例說明,甲君於2017年間與賣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來賣方因故無法履行契約義務,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賣方按契約約定,支付甲君懲罰性違約金200萬元,但是甲君辦理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這筆違約金列報其他所得,遭到國稅局補稅處罰。
北區國稅局最近還查獲另一個案例,同樣於2017年,乙君於9月將名下土地與丙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買賣總價款2億元,丙君已支付押金1,800萬元給乙君。
但因為丙君資金調度有困難,未依約支付後續土地價款,乙君最後沒收該筆押金,結果也因為未申報,被查獲並補稅680萬餘元。
官員表示,個人訂立買賣契約,因買方放棄承買,賣方因而沒收買方預付的押金、訂金,或是任何一方所支付的違約金,都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的綜所稅辦理結算申報。
官員提醒,若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個人可以盡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