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土地交易涉及二種情況,可能會視為贈與行為而非常規交易,第一種情況是成交金額明顯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國稅局將針對成交價與公告現值的價差課徵贈與稅;第二種情況是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交易,依個案情況將視為贈與論處。
高雄市鹽埕稽徵所轄內近期發生相關爭議,民眾與朋友約定以低廉的價格交易土地,這筆交易金額甚至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因而被補徵贈與稅。
經濟日報提供
有位甲君將名下持有土地賣給乙君,這塊土地公告現值假設為650萬元,但是雙方約定以300萬元成交後,國稅局認定,這筆交易按買賣價款與公告土地現值之間的差額350萬元,應被視為贈與。
官員表示,在這個例子當中,若甲君全年度沒有進行其他贈與,贈與方扣除該年度免稅額220萬元後,會剩下贈與淨額130萬元,再按稅率10%計算應納贈與稅額,並核定甲君需繳納贈與稅13萬元。
官員表示,個人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的價格出售土地,若無法舉證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差額部分就要視同贈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若是不希望這筆交易差額被視為贈與,交易雙方可以舉證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的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佐證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的證明文件,就可以免去贈與稅的問題。
高雄國稅局去年出現另一起案例,一對兄弟年事已大,有意將財產過戶給子女,但是為了規避贈與稅,哥哥將不動產出售給弟弟的小孩,弟弟也將不動產出售給哥哥小孩,實際買賣雙方並未收付價金,最後被查獲,補徵一千多萬元贈與稅。
官員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也同樣有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會被視為贈與,但如果買賣雙方能提出實際支付價款的證明,且並不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或直接借貸,才可以視為常規買賣,不視為贈與。
官員表示,納稅義務人利用買賣方式移轉不動產,如果實際上並未收付價金,將有補徵贈與稅的風險,建議利用每年贈與稅220萬元免稅額分年贈與,才是合法節稅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