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2年內 分別出售或重購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可這麼做」

民眾蔡先生詢問,辦理土地增值稅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後,又再出售另1處自用住宅用地,想再將本次出售土地併計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如何判斷是否符合2年期間之規定?
 
稅捐機關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應納土地增值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或先購買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為要件。若於2年內分別出售或重購多處土地,其2年期間之起算,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多次出售或先購買土地之第1次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與重購之土地,才能併計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例如:某君2017年出售A處自用住宅用地,同年11月1日辦竣產權移轉登記,2018年12月1日訂約並申報重購B處自用住宅用地,復於2019年8月1日訂約並申報出售另一C處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因A地之移轉登記日與2019年8月1日出售C地(逾期申報則以申報日為準)在2年內,即可以A、C二處出售地及B處重購地申請併計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出售土地若未超過前述之2年期間,且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先後出售兩地併計之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則可申請併計退還本次出售已納之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