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聘用非居住者 留心扣繳率

中區國稅局表示,來台居留未滿半年的外籍員工,其薪資扣繳率會參考基本工資來定標準,月薪低於基本工資1.5倍者按給付額扣取6%薪資,高於基本工資1.5倍者則扣取18%。國稅局提醒,若薪資因故跨月份發放,公司仍可以依原訂發放月辦理扣繳,不會因此影響其他月份的扣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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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表示,外籍員工在國內薪資所得,其聘用公司為法定的所得扣繳義務人,若在台居留期間未滿183天,而公司給付每月薪資總額低於基本工資1.5倍時,應按給付額扣取6%薪資;若是聘用外籍高階主管,企業每個月給付的薪資高於基本工資1.5倍,就要按給付額扣取18%薪資。

 

 

特別針對因故而提前離職、離境,但身分仍屬於「非居住者」(來台居留未滿半年的外籍員工),官員指出,財政部2009年曾作出函釋,公司可能需要提前給付薪資,這類情況亦可併入原本應給付日的所屬月份,以當月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法扣繳。

官員舉例,甲公司於最近聘了一位外籍員工,居留期間未滿183天,公司於9月10日給付這位員工8月份薪資23,100元,因A員工每月薪資總額未超過基本工資1.5倍,只要按6%扣繳率扣繳;然而這位員工因故於9月20日提前離境,甲公司於雖然在9月19日提前給付薪資17,000元,但這筆薪資支出就可以併入原本應給付月份,也就是併入10月份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官員表示,此案例的重要性在於,甲公司9月份看起來雖給付這位員工40,100元薪資,但由於部分薪資併入隔月份計算,因此9月份仍然只要以扣繳率6%扣繳稅額,不會因單月給付總額過高而影響扣繳比例。

官員指出,財政部也針對延誤發薪的情況有所放寬,譬如原訂9月30日發薪,但是遇假日延後至10月1日才發薪,這部分薪資還是可以在9月進行扣繳,不會影響10月份扣繳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