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應注意屬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交易所得之舊制,抑或屬同法第4條之4規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並應按交易價額減除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額,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於105年1月1日起出售屬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或出售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不論計算結果是否有所得,皆應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有應納稅額者,應自行繳納,不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此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房屋倘非屬上述新制課稅範圍,即按財產交易所得舊制課稅,在舊制規定下,出售土地之所得免納所得稅,僅房屋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房屋、土地,因新制、舊制課稅範圍、課稅所得計算、稅率及申報方式均不同(詳出售房屋、土地之新舊制規定比較表),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相關規定,又不論適用新制還是舊制,皆應依據相關規定辦理申報繳稅,以免遭補稅處罰。(聯絡人:法務二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