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移轉時,可以列舉過去為土地改良所支付的成本,用以節省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然而若是因繼承而取得的土地,在繼承前由家人所繳納的成本,就無法列費減免土地增值稅。
張先生1994年間取得台中市潭子區一筆土地,持有期間繳納工程受益費5萬元,張先生2019年死亡,該土地由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將土地賣給另一位吳先生,這位張先生的繼承人就無法申報減除過去繳納的工程受益費。
依據《土地稅法》第31條規定,官員指出,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全部費用,都可以從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餘額才作為應課土地增值稅的漲價總數額。
但是這類費用一旦經過繼承,就不能延續供後人節稅。當繼承人完成土地繼承登記後再移轉,被繼承人繳納的工程受益費,並非繼承人於持有土地期間所繳納的款項,因此當繼承人出售土地時,也不得減除前人所付的這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