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地產,應保留交易憑證、仲介佣金給付證明等四類單據,才能核實列舉成本費用。 本報系資料庫
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或個人買賣房地產,應注意買賣房地交易憑證、仲介佣金給付證明、修繕裝潢支出證明、過戶稅費單據等四類憑證須據實申報,才能核實列舉成本費用,若有單據缺失,國稅局將主動依當年度標準核算成本、調整申報所得,還可能導致補稅問題。
官員指出,近來台北國稅局收到一件申訴,一位營建業者出售不動產並獲利,國稅局依據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業者當年所得,但是業者不服,並主張先前已實際耗費鉅資成本裝潢房屋,但卻又無法提出單據,最後此案仍遭駁回。
官員指出,依據今年財政部頒訂標準,「不動產買賣業」的同業利潤淨利率行情為17%,若營利事業購置不動產,並透過整修再出售獲利,應保留相關整修交易憑證供稽徵機關查核,才能核實認定出售資產損益。
官員指出,同業利潤淨利率僅是針對營利事業交易案,至於個人交易不動產的部分,則要依據不動產本身的取得時間點決定課稅方式,若是近年才取得的不動產,要依照2016年上路的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課稅,同樣可以列舉單據核實扣除。
若無法出示單據,國稅局會依照交易年度的「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來計算,標準中針對各縣市、各地區訂有不同所得計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