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扣除生前未償債務 繼承人負舉證責任

被繼承人生前未償的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若要扣除生前未償債務,舉證責任在於納稅人,必須出示相關證明文件,才可扣除。

實務上常有納稅人申報遺產稅時,只提供匯款資料作為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佐證,但南區國稅局強調,納稅人不能僅憑資金匯款資料,就主張被繼承人生前有債務,應檢附被繼承人向他人借款,到死亡時仍未償還的證明文件,例如借據等文件,來證明債務確實存在。

舉例而言,繼承人甲君申報父親遺產稅時,列報父親遺有生前未償債務500萬元,甲君只提供國稅局一筆資金往來匯款證明,是乙君匯款給父親擔任負責人的公司帳戶,但無其他資料證明這筆匯款是父親私人向乙君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