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的首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是由地政機關辦理,但實際上有許多建物並沒有辦理保存登記,因此也就沒有房屋所有權狀(即無建物權狀)。繼承人如繼承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往往不知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造成接獲房屋稅繳款書時納稅義務人仍記載被繼承人。
稅捐機關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所繼承房屋如為未辦保存登記的建物,因不須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移轉登記,所以繼承人往往疏漏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未辦理建物登記之房屋,其辦理繼承更名之程序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先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經查無欠繳國稅及地方稅後,再檢附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經法院核准之拋棄繼承權核准函(無人拋棄者免附)及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至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繼承更名事宜。
稅捐機關提醒民眾,地政事務所只辦理有保存登記之房屋,無權狀之房屋辦理繼承更名逕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即可。如未申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該房屋稅籍仍將維持為原登記之納稅義務人或為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