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屋無償出借他人營業,一般而言仍須設算租金收入並課稅,不過當本人獨資經營,或是借給配偶或直系親屬經營時,便不必設算租金,也沒有所得課稅問題。
官員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將房屋借與他人作為營業使用,或作為會計師、律師等執業場所,無論是否約定無償借用,都必須要按照當地租金行情來計算租賃收入,出借人也要申報相關所得、繳納所得稅。
苓雅稽徵所接到民眾詢問,一位家長希望將房屋無償提供子女獨資經營律師事務所,但不確定是否依法仍得設算租金收入。官員表示,所謂的「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若子女以「獨資」形式開設律師事務所,因為對象是直系親屬,就不需要設算租金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