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為鼓勵老農退休,若滿65歲、農保年資滿15年以上的農民願意將農地出租或移轉,可以保留農保資格。考慮很多農民可能為了子女或配偶農保資格不願釋出農地,農委會已經修法再放寬,除了農民本人可以保留農保資格外,若全數將農地出租或移轉,其配偶、直系血親及翁姑媳婦若年滿65歲、年資滿15年,也可保留農保資格,希望可以釋出更多農地給返鄉耕作的青農。
為了建立老農退休制度,農委會於2008年祭出「小地主大佃農」繼續加農保資格政策,農保條例新增規定,若已於2008年11月26日前已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於年滿65歲,且年資累計達15年以上,只要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的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因而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可繼續參加農保。
勞保局表示,雖然放寬農地持有人本人將土地釋出可保留農保資格,但由於除了持有本人外,很多是地主的配偶或公公婆婆或媳婦等家人偶有耕作,但為了農保資格而不願將土地釋出,由於近年愈來愈多年輕人返鄉務農,讓農業勞動人口化年輕化。
農委會已經核釋放寬農保條例第7條第3款規定,除農地所有權人外,如果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以該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參加農保,且符合年滿65歲、農保年資滿15年時,若是地主將農地全部委由農業主管機關協助移轉或出租,也可繼續參加農保。
勞保局表示,由於放寬的要件是要2008年11月27日已加農保,而且已達請領老農津貼條件者才能繼續加保,因此不會因為放寬而發生藉此成就請領老農津貼取巧問題。此外因為限2008年已參加農保者,也不致有人去買新農地再出組移轉而成為放寬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