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民法雖明文規定兩性具平等繼承財產權利,但實務上,女性因婚嫁關係,抛棄繼承的比例高於56%,一份充足而長期的保險可以成為女性安全而長久的依靠。
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兩性平權長路漫漫。根據公布2018年「財政部性別統計年報」,申請遺產拋棄繼承者有5.6萬人,其中女性有3.2萬人,占56.2%,換言之,女性申請拋棄繼承較男性高出近8,000人。一份充足而長期的保險可以成為女性安全而長久的依靠。
根據財政部統計,從遺產稅的實徵案件,男性的被繼承人仍居多數,但女性被繼承人的比重近年來則有日漸增加的情況,女性被繼承人的比重從2014年的32.8%增加到36.4%,增加了3.6個百分點。但是女性拋棄繼承者,仍未見好轉,2014年女性拋棄繼承者有56.8%;至去(2018)年也僅降為56.2%,僅下降了0.6個百分點,下降速度相當緩慢。
另觀察贈與稅申報的受贈者,2018年女性占39.6%,較2017年增1.3個百分點,但與10年前相較則減少0.3個百分點,近10年(2008~2018)女性占比介於37.9%~41.2%,變動不大,仍遠較男性低17.6~24.2個百分點。
民法雖明文規定兩性具平等繼承財產權利,由此顯見傳統風俗的社會規範影響力更強於法律保障,雖「拋棄繼承」須由當事人自願,但往往受限於傳統風俗習慣壓力下而被迫放棄,固有的社會習慣仍在不斷地剝奪女性的繼承權益。即使政府積極強化、落實各項性別平等工作,仍難扭轉現況。
照顧婚嫁女兒,保險是最好的工具之一,一份充足而長期的保險可以成為女性安全而長久的依靠。從平均餘命來看,女人比男人多活8~10年,換言之,結婚的女性有相當高的獨活機率,保險將成為陪伴終生的好友,照顧女兒一輩子。
不過,父母幫已婚且獨立出嫁的女兒買保險,可能會因「要、被保險人不具保險利益」而使保單無效。
根據保險法第16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三、債務人。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第17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而保險法第16條中所指的「家屬」,就由民法第1123條認定。
但民法中其實是分開定義「親屬」和「家屬」,其中「家屬」的定義有二種,一是同居一家的親屬、一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非親屬,「親屬」則限因血親或收養或姻親。所以若已婚子女搬出去不住在家裡,只能算是「親屬」,且若沒有給父母孝養費,已出嫁的女兒與父母就不具保險利益(換個立場,父母為已婚的兒子買保險也會遇到同樣的問題)。因此,父母最好在女兒出嫁前就為她安排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