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做財務規劃時會跟客戶談到:他們上一輩是否會有多少遺產要繼承、可能有什麼稅負要繳納,多數客戶表示很為難,他們不會去跟父母談這種事情。因為長輩認為談遺產很忌諱,或是他們會認為子女為了貪圖繼承利益,事先有所圖謀。因此當談論到這個議題,往往沒有下文,我們也很難去接觸到客戶的父母,無從去幫他們做任何規劃,事實上也很少碰到客戶已立了遺囑。
很多人會認為,立遺囑是有錢人才需要做的事,但事實上,一般中產階級家庭就會碰到這方面的問題。我就曾碰過一個女士找我諮詢,她先生因意外過世,領了一筆幾百萬保險金,沒做任何保險金信託,錢直接匯入她的帳戶。她忙於處理丈夫後事,於是把存摺跟印章交給家人保管,讓他們去支付各種費用,最後保險金被家人領光,演變成她晚上要兼差打工,才能維持她跟小孩的生活。
遺產規劃不是只有去規劃如何節稅。例如你的財富如何傳承下去,企業如何傳承,如何讓你的財產受到保護,不會有債權人來求償。或是你也想要照顧孫子女,即使你要把所有財產留給小孩,也不是每個人都適合理財及做投資管理,因此需要把財產在身後一次交給子女嗎?還是利用信託,讓主要的財產保留在信託內做投資增值,再定期給子女多少錢就好?
如果你要讓你的財富、企業等按照你的意願分配給需要的人,企業可以依照你創立時的宗旨,繼續傳承接班下去,事先做好規劃時間點是一個重要因素。你不預做規劃,法律是死的,只能按照遺產繼承的順位分配給該給的人,如果沒有遺囑,它也沒辦法按照你的意願來分配。
我們的遺產稅還有免稅額、扣除額等可以扣除,假設某人過世了,尚有太太及子女2人,他的這些免稅額、扣除額加起來是2055萬。因此如果遺留的財產在某種額度內,基本上不會繳到多少稅(遺產價值的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果是受死亡宣告的,以法院宣告死亡日的時價為準。上面所說的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因此土地、房屋遺產價值的認定,一般低於市價)。但即便是這樣子,即使你沒有很多財產,以下幾種狀況可能需要留意:
1.婚後沒有子女,你該注意配偶可以分得遺產的比例
有些人婚後沒打算生小孩,你會認為配偶可以繼承你全部的遺產,對不起你錯了,因為法律不是這樣規定的。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4條同時規定有這1~4順位繼承人時,配偶的應繼分是多少比例,請看下圖。例如除配偶外,尚有子女(或孫子女),則配偶跟子女要均分遺產;沒有子女(或孫子女),尚有父母時,配偶1/2、父母1/2。 除非是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都沒有時,配偶的應繼分才會是遺產全部。
因此婚後沒子女、父母也離開了,但是有兄弟姊妹,這人的遺產就變成配偶拿走一半,剩下一半由他的兄弟姊妹拿走平分,配偶無法繼承全部遺產。怎麼解決呢?除非配偶利用剩餘財產請求權,可以多分一些,或預立遺囑,在遺囑規定配偶可以多分一些財產。但要注意: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之決定),對於繼承人有特留分的規定(見上圖特留分的比例)。意思是說:除了配偶外,如果還有其他繼承人,他們最低應分得遺產的比例是多少,因此即使有立遺囑,配偶可以多分一些財產,兄弟姊妹拿到的遺產會少於1/2,但最少要拿到遺產的1/2乘1/3=1/6。
看到這,你應該知道為什麼遺產規劃並不是有錢人的專利,一般中產家庭與個人也需要提早準備。在下篇我們將繼續談到其他狀況,如請領勞保的老年年金結果身故了,還沒請領的老年年金,卻不能給兄弟姊妹,因此遺屬年金充公的情況如何避免;如何做保險金信託,避免到時的保險理賠金無法照顧到子女等幾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