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將財物無償移轉給他人,依法要課徵贈與稅,雖然每年有220萬元免稅額,但是並非贈與每個對象都有220萬免稅額,
而是以納稅人本人贈出總額來計算,全年贈出超過220萬以上,就要課稅。
官員舉例,譬如某A君可能在2018年3月、6月、9月分別贈與子女各80萬元,這種情況下,
A君在9月進行第三次贈與時,累計贈與金額就已達240萬元,已超過免稅額220萬元,
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淨額為20萬元,應按稅率10%課徵贈與稅2萬元。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及第22條規定,官員指出,贈與稅並不是看每一筆贈與關係,
而是以贈與方為納稅義務人,每年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不論贈與次數多寡,
累計贈與金額超過220萬元部分,應申報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