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為了一圓購屋夢,胼手胝足、縮衣節食,好不容易存到頭期款,卻在簽約準備住入時發現房屋是凶宅,恐怕會非常憤恨。專家建議,若經查證屬於凶宅,可依《民法》規定主張原屋主須負瑕疵擔保責任,要求解約或減少價金,若是透過房仲交易,除可請求退還仲介費及損害賠償,該房仲還構成詐欺或背信罪。
根據TVBS報導,新北市一名買方投訴,花9年時間存到200萬元頭期款,透過永慶房屋買下永和一間總價約960萬元的住宅,簽約後才發現,民國92年曾有民眾在這個地址燒炭身亡。買方主張解約,但房仲僅退還仲介費,與屋主對其他訴求置之不理,氣得他提告對方涉嫌詐欺、背信。
不過,永慶房屋針對該事件提出回應,本案林先生與吳女士(買受人)於去年主張,出賣人與永慶房屋未告知買賣標的物有非自然身故一事,提出刑事告訴,經台北地檢署函詢警察局與消防局後,警察局與消防局回覆,此買賣標的物並沒有非自然身故之紀錄,並已於108年2月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林先生與吳女士不服提出再議之聲請,又經台灣高檢署於108年4月駁回再議之聲請定案。
針對民眾簽約後,如果發現是凶宅、房仲業者卻只退仲介費的案例,律師認為,就算房仲退還仲介費,若房仲有故意隱匿,還是可能構成詐欺或背信罪。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明文指出,房屋如果是凶宅,屬「交易上之重大瑕疵」,依據《民法》第354條、第359條,買方可以解除該買賣契約或是請求減少價金。如果賣方明知卻故意不告知該屋是凶宅,買方另可依《民法》360條,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如果房仲有故意隱匿或調查有過失,而未告知買方是凶宅,買方可依《民法》第227條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包括房屋減少價值之損害及仲介費。
雖說凶宅屬個人主觀面及心理面之範疇,且因人、因時、因宗教信仰等而有不同感受,但台灣多數民眾仍對此有忌諱,消基會表示,消費者可找各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或向法院聲請調解;若是經房仲購屋,可先與房仲協調,或找各地方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進行申訴,若均無法解決,則需透過訴訟為自身爭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