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1名婦人日前看中高雄市左營區1戶大樓,繳付10萬元斡旋金,請仲介議價,買賣雙方協商以1530萬元交易,但簽約前,孫婦反悔,不只斡旋金被沒收,仲介還寄證信函要她付2%服務費,孫婦不滿表示,「沒有正式簽約,卻要我付30.6萬元,講不過去吧!」憤而向消保官投訴。
買方付斡旋金請仲介議價,但需簽書面依據。(照片非當事人) 資料照片
對此,《蘋果》詢問5大房仲,業者多表示只要簽訂斡旋書、買賣雙方同意價格,就需給付2%服務費;消保官則建議下斡旋前購屋者要問清楚,仲介要說明白,此案還可再協調。
認賠10萬元斡旋金
40歲的孫小姐和丈夫近期欲換房,看上位於漢神巨蛋商圈附近、屋齡6年的大樓,總坪數69坪,開價1688萬元。6月底她和房仲接洽,第1次出價1430萬元,並付10萬元斡旋金,簽《不動產買賣意願書》,另簽《買方給付服務費同意書》,文件載明需支付2%服務費,當時夫妻倆不接受,仲介卻說,「這還不是正式合約,只是先簽個名而已,一切會以正式合約書為主。」這個動作,成了孫小姐噩夢的開端。
因反覆議價,上月12日買賣雙方同意以1530萬元交易,但簽約後,孫婦想到丈夫可能因工作調動,搬到外縣市,3天後反悔,告知房仲「不買了」,但對方屋主已經簽收確認,故沒收10萬元斡旋金,孫小姐甘願認賠,豈料事情並未結束,近日她收到業者寄發的存證信函,控她違約,並要求付2%服務費,金額高達30.6萬元。
當她質疑此事時,業者卻說,「業務員四處奔波過程很辛苦,收服務費是應該的!」讓孫小姐既傻眼又無奈,「我已經被沒收10萬元了,為什麼還要再收服務費?我甚至還沒簽買賣契約啊!」她憤而向消保官投訴。
記者詢問該加盟業者總公司,對方回應,流程都是根據《民法》第153條,「委託期間內,買方簽斡旋會一併簽《買方給付服務費同意書》,代表買方同意該名仲介媒合、議價,若賣方同意價格,並在斡旋單上簽名,那契約就成立生效,仲介也有權拿回2%服務費。」
仲介業者表示,購屋者下斡旋議價,會簽署《不動產買賣意願書》,以及載明仲介服務費的《買方給付服務費同意書》共2份文件,但斡旋成功,是否就要收取服務費,各業者標準不一,《蘋果》詢問包括信義、永慶、住商、台灣房屋、中信等5大房仲,其中信義、永慶拒絕回答,住商、台灣房屋、中信則表示,買方下斡旋後,只要屋主同意價格並簽字,合約就成立,買方即便在簽訂正式合約前反悔,也需支付2%服務費。
台灣房屋智庫分析師陳炳辰認為,以此案來看,其《買方給付服務費同意書》上有寫「契約成立」等文字,應該是要進行到簽定買賣契約這步才算數,買方以主張這一點,但各家房仲業對收取服務費定義大不同,這就有很大爭議。
孫小姐付斡旋金並簽《不動產買賣意願書》與《買方給付服務費同意書》。 投訴人提供
簽約前要看懂契約
美商ERA不動產資深經理陳泰源表示,遇到類似事件,買方並非只能自認倒楣,簽約是為避免買賣雙方反悔,法理來說得付服務費沒錯,但實務訴訟通常不會成立,法官會認為業者已沒收買家斡旋金,且雙方並無損失,最終判定買方無須給付。
高雄市消保官林輝雄指出,債權買賣不以書面契約為限,當買賣雙方同意價格一致,就算口頭契約成立,簽立書面資料只是為了不動產移轉。不過,「大部分仲介都只會沒收斡旋金,不會要這2%服務費。以此案來說,買方可主張自己不同意、受騙,和仲介協調。」他也建議購屋者,買房是一輩子的事,簽約前要先看懂契約,把權利義務關係問清楚講明白;房仲也應該明確告知,才能避免爭議。
服務費爭議事件簿
時間/事件
2019年6月中 和房仲接洽看房
2019年6月底 第1次斡旋出價1430萬元斡旋失敗,斡旋金10萬元退回
2019年7月12日 第2次斡旋雙方同意1530萬元,斡旋金10萬元轉定金
2019年7月15日 孫小姐反悔不買
2019年7月25日 仲介業者寄存證信函,要求服務費30.6萬元
2019年8月27日 原定第1次調解,雙方未達成共識取消
資料來源:投訴人提供、《蘋果》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