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26)日發布解釋令,明訂營業人銷售再生能源憑證,屬於銷售勞務,必須就其銷售額依法課徵營業稅。官員表示,將給予業者輔導期至今年11月15日止,若輔導期結束後仍未補報繳所漏營業稅,稽徵機關將祭出罰則,最高可罰所漏稅額五倍以下罰鍰。
再生能源憑證交易制度自2017年上路,每發出1,000度綠電,就有一張再生能源憑證。隨著此類交易愈來愈多,外界也關注相關稅務議題。
財政部官員表示,其實再生能源憑證交易制度上路後,多數交易案件都會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不過仍有零星稽徵機關有疑問,也曾有立委向財政部詢問,確認憑證交易是否需課徵營業稅,因此特別發布解釋令,讓規定更為清楚。
官員表示,解釋令發布後,若營業人發現過去有應繳而未繳營業稅狀況,可儘快補報補繳,財政部也給予業者輔導期,在今年11月15日前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者,稽徵機關會積極輔導,免依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裁罰。
依據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有短漏報營業稅等情形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官員提醒,業者如過去銷售再生能源憑證,有應報、未報營業稅者,記得趕緊在輔導期結束前,趕緊補報繳稅款,以免挨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