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接受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因基地條件之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者,得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並以一次為限。
前開規定於88年訂定時,考量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於審核時依規定係以其基準容積之30%或40%計算,而在申請建築時可能會因為基地條件之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之容積,如無准許將其未完全使用之容積移轉至其他建築基地使用之規定勢將使其遭受損害,有違公平原則,故明定准許其得依同辦法辦理移轉,並以一次為限。
而條文內容所稱「因基地條件之限制」是指什麼呢?依內政部95年函示,「因基地條件之限制」係指相關法令規定對該接受基地申請建築之限制而言。是以,倘申請人係因受建築法令、都市計畫相關規定、環境影響評估結論、交通影響評估結果或其他因素之限制,導致無法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始得適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