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為配合行政院108年4月26日核定修正「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之推動,於108年6月14日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5條,規定以有條件方式增加都市型產業用地容積獎勵,加速推動工業區立體化廠房發展,並強化產業用地使用效能,提供創新產業發展所需空間,含容積移轉最高可增加1.5倍容積,以鼓勵民間加速投資,促進產業升級轉型並提升國內投資動能。
本條例適用範圍包括政府編定開發工業區、工業用地、科學園區及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使用性質相近似之分區,且積準容積在240%以下者等,皆可依規定申請提升容積,有關獎勵容積之項目、要件、額度及上限、申請程序等,請參閱經濟部工業局網站(https://s.yam.com/j73h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