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實例說明 買賣房產「不申報」當心被罰

小林(化名)以977萬元買了一房屋,又花了39萬元進行修繕,然後以總價980萬元出售,他認為這棟房屋的持有成本是1016萬元(977+39),以980萬元轉售是賠錢,所以沒有申報,結果,被國稅局以未依限申報,處以3千元罰鍰。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後,個人自2016年1月1日起交易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或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核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不論有所得或損失,均應依規定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個人自2016年1月1日起出售屬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之房地,不論交易有所得或損失,均須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並應在交易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使用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納稅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透過網路辦理申報,或填具申報書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繳款書證明聯或至https://paytax.nat.gov.tw查詢繳稅紀錄畫面)。如果未依限申報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可處罰鍰新台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行為罰;如有應補稅額,應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並與前開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2015年1月23日以977萬元買入台北市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購屋後支付改良修繕費用39萬元,並於2016年8月29日以980萬元出售,甲君自行計算後認為賣屋虧損36萬元,誤認虧損即不用申報,經該局以甲君未依限申報,處以3千元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買賣房地應注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因不諳稅法規定未為申報,致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