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族徐小姐最近因為換了工作、趕著搬家,倉促在內湖租了一間小套房,入住幾個月後,某天洗衣機壞掉,想請房東支付修繕費,但仔細查看合約才發現,「入住超過3個月,物品損壞要共同負擔維修費用」,跟她以往租屋處由房東修繕、付費,或自行修繕後、再從租金扣除的做法有所出入,深覺自己簽訂不平等的租約。
針對徐小姐質疑房東合約內容不合法,信義房屋客戶服務部執行協理劉韋德律師表示,根據《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房東有修繕義務,但如果租賃雙方另有約定,就得依照約定事項進行修繕事宜,因此上述案例,因租賃雙方已有約定房屋修繕方式,因此洗衣機損壞,應依據合約內容,由雙方共同負擔維修責任。
劉韋德提醒,租客簽約前要仔細查看合約內容,並加註修繕項目及範圍,否則口說無憑,日後易生爭議;住商不動產企研室經理徐佳馨也建議,入住前應先確認各種家電、傢俱能否使用,尤其冷氣、冰箱、洗衣機等大型家電,都要插電試用看看,而且入住時的點交十分重要,應詳列出點交清單並拍照存證,以便退租時檢查,避免發生後續爭議。
此外,徐小姐進一步指出,帶看者與合約上的出租人並非同一人,當時帶看人自稱是屋主的合夥人,雖然覺得奇怪,因為趕著搬家,就沒進一步確認。
針對上述情況,劉韋德建議,租客可至地政機關調閱建物謄本,了解房屋所有權人是誰,若已知帶看者非房屋所有權人,可請求提出屋主委託書,如果是二房東則可要求出示轉租同意書。
如果帶看人未經大房東同意偷偷擅自無權出租,房客可尋求法律途徑維權,依《民法》債務不履行規定,向該無權出租者提出民事求償;若帶看者自始至終謊稱已經得到屋主同意出租,致承租人因誤信其有權出租,而受有財產之損害,恐將構成《刑法》詐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