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認為,空屋稅不予採行,因為空屋認定困難並非指技術上的困難,而是涉及公平問題。
以自住房屋而言,以實際居住使用為要件,為維護租稅公平,地方稅稽徵機關採用水、用電度數清查自住房屋,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並無技術上之困難,目前台北市採取該種清查方式。
但是,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空置課徵空屋稅,必須釐清空置原因才是關鍵問題,例如就學、就業、就醫、依親、出國等原因而無人居住之房屋,偏鄉生活機能差、老舊不堪使用之房屋,其出售及出租均缺乏市場需求,如果對其加重課徵空屋稅,尚非公允,恐殃及無辜,因此全面課徵空屋稅,尚不宜採行。
財政部建議,空置房屋是否加重課稅,應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審慎評估。
國際上,日本對土地及房屋分開評價合併課徵固定資產稅,是為了解決髒亂及危險空屋,對於外觀老舊、衛生疑慮、倒榻危險,過去一年沒有用水用電的空屋取消土地固定資產稅減免1/6之租稅優惠,等同對土地加重課徵4至5倍之固定資產稅,房屋並未加重課稅,與我國空屋稅抑制房價訴求有所不同。
另外,加拿大溫哥華市因為該市出現租房市場供應不足,為提高租房房源,自有房屋採取自行提交申報書制度,申報空屋或未申報者課徵房屋空置稅,該作法僅為單一城市施行,與提案人訴求全面實施空屋稅不同。 我國現行雖無課徵空屋稅相關規定,但地方政府房屋稅法定稅率為1.5%至3.6%,較自住稅率1.2%更高,可提高非供自住使用房屋之持有成本,抑制囤房並維護租稅公平,等同課徵空屋稅之效果。
目前台北市持有2戶以內均為2.4%,3戶以上均為3.6%,但對於勞工住宅、民間機構興建公立學校宿舍及起造人持有3年內未出售住家用房屋均按1.5%稅率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