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賴姓房東去年元月將房屋出租給房客,後因房客遲遲未繳納房租,賴姓房東在去年8月時以備份鑰匙開啟租屋處大門,並自行將房客的物品打包,房客怒告房東妨害自由罪,賴姓房東出示內政部所編製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條文強調自己並未違法,嘉義地方法院今天依無故侵入住宅罪判房東拘役10天,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房東陳述,房客租屋去年二月起未給付房租,依據租賃契約第14條約定,他要解除租約收回房屋,所以他才進入該房屋將房客全數清空,並放置在某處保管,並未偷竊。
雙方對於欠繳的房租是否有達2個月以上爭論,法官認為,房東在清空租屋處前是否有定相當期限催房客繳納房屋?催告後,是否有對房客為終止租賃契約的意思。
房東提供內政部編制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第16條解釋自己的行為和理性和正當性,「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後,承租人之遺留物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承租人返還房屋時,任由出租人處理。二、承租人未返還房屋時,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搬離仍不搬離時,視為廢棄物任由出租人處理。前項遺留物處理所需費用,由擔保金(押金)先行扣抵,如有不足,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費用。」
法官認為上訴規定未賦予房東在終止契約後可逕行進入出租房屋內的權力,房東仍應循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重新取得對該房屋的支配管理權後,方可將房客未將出租房屋內的物品搬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