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邊持有房地產,且近期有出售或轉讓的規畫就要注意,每年地價稅以8月31日持有狀況為基準課稅,交易可以把握時機,若能在8月31日前脫手,即可免繳今年度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有接獲民眾王小姐來電詢問,明明她名下唯一的房產已經在去年9月初售出,卻仍然被通知欠繳去年地價稅,實際上地價稅是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在這一天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權人,就是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王小姐因為直到9月初才辦理轉讓,洽好錯過節稅時機。
依據《土地稅法》第40條,地價稅原則上由地方政府每年徵收一次,必要時得分二期徵收;每年徵收一次的情況中,會以8月31日為每年納稅義務基準日,若是分二期徵收,另外還會依據每年2月28日或29日的土地所有權來判斷納稅義務人。
官員指出,民眾近期如果有意出售名下的房地不動產,可以注意相關法令規定,把握時間在8月31日之前,完成不動產移轉過戶登記,即可省下當年度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