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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出借財產給他人,仍有可能被課徵相關租賃所得,台北國稅局指出,就算是股東提供房產供公司營業使用,且不收取租金,依法還是要設算租賃收入,報繳房東的個人綜合所得稅。
近來台北市信義區發生一個案例,甲君把他在房產提供給乙公司作營業使用,國稅局因而按照當年度台北市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甲君有租賃所得25萬餘元並課徵綜所稅。甲君對此感到不服並申請復查,他主張自己是乙公司股東,無償將房屋提供給自己經營的乙公司作營業使用,並沒有收取租金。
台北國稅局表示,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如果該出借房屋作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是否約定無償借用,都必須要按照當地租金行情來計算租賃收入,出借人還要申報相關所得。
案例中房產由乙公司使用收益,公司又具有法人性質,也就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所定義的「他人」,要依據稅法及財政部相關函釋,適用為財產出租項目,因此甲君所申請的復查案也遭到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