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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昨(30)日發布解釋令,包租業營業人收取租金所開立的收據,不課徵印花稅。官員表示,過去曾有稽徵所對於這類收據是否要課印花稅有疑義,因此特別透過解釋令說明清楚。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許可設立的包租業營業人,主要是成為房東與房客之間的媒介,將房東持有的住宅轉租給房客,也就是所謂的「專業二房東」。
財政部表示,依規定,包租業必須在向房客收款時,依據所收取金額開立租金收據,交付給房客,而收取金額扣除給房東的租金,就是包租業的服務費收入,必須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由於包租業僅為轉租媒介,所提供服務已就服務費開發票,也有開立收據給房客,此收據屬印花稅法所指的兼具營業發票性質的「銀錢收據」,依規定無須課徵印花稅。
為鼓勵包租業發展,擴大租賃市場供給,除了租金收據免課印花稅外,房東若將房屋交付包租代管,也享有每屋每月6,000元的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必要費用率方面,月租金超過6,000元至2萬元部分,得以租金收入53%為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超過2萬元部分則以43%減除。
如果房東是將房子交由包租業作社會住宅使用,可享的租稅優惠更多,不僅所收取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綜所稅也可享有每屋每月最高1萬元免稅,必要費用率以6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