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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之間移轉財產免贈與稅,但如果財產移轉兩年內過世,是要課徵遺產稅的;有人因為配偶是意外過世,
認為不是刻意規避遺產稅,未將配偶過世前兩年移轉的財產併入遺產課稅,因此遭到國稅局罰款90多萬元。
某甲在2017年間,生前把投資型保單解約金1,200萬元,從自己的A銀行帳戶電匯到配偶的B銀行帳戶,完成夫妻之間的贈與。
因為這筆金額是配偶之間相互贈與的財產,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繳納贈與稅,也就是俗稱的「免稅」。
但是某甲在2018年間死亡,配偶並未將這1,200萬元併入遺產,申報遺產稅,遭到眼尖的國稅局人員發現,認定為被繼承人甲對配偶乙過世前兩年內的贈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視為甲的遺產,必須併入甲的遺產總額課稅。
配偶乙不服,申請複查,主張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的制定,是為了預防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以贈與方式規避遺產稅,但是甲是因為意外死亡,
沒有以贈與方式規避遺產稅的動機。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甲的這筆贈與財產應視為他的遺產,必須併入甲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不會因為甲的死亡原因為「意外」而有例外,復查決定駁回。
這個案例,因為乙漏報了1,200萬元遺產,根據遺贈稅法第45條規定,應按照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按照「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
短、漏報的財產如果是不動產、車輛或股票以外的財產,處短、漏報稅額的0.8倍。
以本案來說,1,200萬元遺產,稅率10%,短、漏報了120萬元遺產稅,遭到國稅局罰了90多萬元。
台北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贈與時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免計入贈與總額,
無須繳納贈與稅,但應於遺產稅申報時,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繳納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