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露營場合法化 休閒農場先放寬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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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露營活動風氣大開,露營場宛如雨後春筍成立,但國內逾7成露營場皆位於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上,大多違法使用,

要合法設置露營場只能循「休閒農業」一途。但業者認為,經營休閒農場成本高,露營設施又以農地5%為限,

不符商業效益。對此,農委會最快8月底將預告修正,將休閒農場露營設施放寬至佔農地10%。

根據監察院調查,106年全台1,757筆露營場,有高達73.3%位於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上,因現行「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項目未包括露營,故大多違反土地利用法規。

中華民國露營觀光產業聯盟總會秘書長陳錫鎮即指出,目前露營場只要是農地非農用,或未申請水保開挖整地,都可被處6萬至30萬元,

並可逐次處罰,若是林地還會雙倍開罰;露營是新興產業,現有法令跟不上,國內可說9成以上露營場均未能合法使用。

針對目前僅有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成立的休閒農場,能合法設置露營設施。陳錫鎮表示,休閒農場限定露營設施面積以農地5%為限,

且不能超過1,000平方公尺,2甲地能設的露營帳不超過10個,根本不符商業需求,因此很少人會申請。

原住民族露營休閒暨文化觀光發展協會理事長尤命‧蘇樣則表示,經營休閒農場成本比露營區高太多,做休閒農場需要休閒農業相關設施,

單以具備民宿、餐廳規模的來說,沒有1,000萬元做不起來;並且,申請休閒農場登記證曠日廢時,平均要2年才申請得到,因此沒有人願意申請。

尤命‧蘇樣說,他是租地經營的露營場主,以南投國姓鄉為例,一甲地年租金約30萬元,但若從事農業,一甲地年產值不見得有2、30萬元,

因此才讓許多地主願意出租農地,做露營區實是最容易活絡地方經濟的方式,政府應修法促進產業發展。

農委會輔導處休閒農業科科長楊欣佳表示,農地設露營場,應在不開挖整地、不影響農業生產及隨時可恢復農業使用三原則下開放;此外,

設置休閒農場仍是以發展農業為主,但經調查現行休閒農場樣態,露營設施佔農地比例應可放寬至10%、不超過2,000平方公尺為限,

8月將邀產官學界討論,盡速於8月底前預告修正。

(中時 游昇俯)

農牧用地擬開放露營 學者憂農地不再農用

因國內露營場現況大多違法使用農牧及林業用地,故行政院指示交通部觀光局主導修法,為露營設施使用、管理定出規範,

並由內政部配合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將露營納入農地、林地容許使用項目。但學者擔憂,因露營場商業價值高,

未來農牧用地恐均轉做露營場,不再做農牧使用,並順勢往山坡地上發展,衝擊水土保持。

針對內政部將於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項目中納入露營,逢甲土地管理學系副教授何彥陞表示,農牧用地容許露營,農地可能不再農用,

其所產生廢棄物、廢水亦可能汙染農地;若是開放林業用地,勢必衝擊水源的水質、水量保護及水土保持需求,嚴重的話不只露營地可能崩塌,

中下游都可能受到影響,但相關配套措施目前還看不到。

何彥陞建議,配套應要求業者自行做好廢棄物、廢水處理,讓產業對環境的衝擊由業者吸收;並且,農地的緩衝綠帶及林地的水土保持,都應依相關法規確實落實。

政大地政系助理教授戴秀雄亦擔憂表示,將露營放進農地、林地容許使用項目,而非經同意使用項目,未來恐將無法限制露營場設置,

因露營場商業價值高,農牧用地恐將不再用於農牧用途,只想做露營場。

戴秀雄指出,雖然在農地上蓋露營場,對環境衝擊比蓋工廠小,但在平地上設露營場的商業誘因本不大,平地應仍以蓋工廠為主,

露營場反而順勢往山坡地上發展,對水土保持將是一大隱憂。

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吳其融則表示,觀光局應先對露營產業發展擬定管理策略,檢討現有露營場是否已供過於求,或是否造成水土保持問題,

確認發展露營產業真正的需求,再討論農地及林地可以如何放寬,若只是因為露營場使用農牧用地違法,就要放寬,露營場豈不是將變得跟農地違章工廠一樣。

對於農委會將先放寬休閒農場設置露營設施使用農地佔比至10%,吳其融則說,因原先5%標準確實滿嚴格的,

只要確保休閒農場仍是以農業生產為主,稍微放寬可以接受,但農委會也應該明確告訴外界放寬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