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ctee.com.tw/news/policy/118511.html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
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
日前國稅局查核某建設公司2017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完工案場中有一戶房屋未列入申報,
公司主張因買方之銀行借款延遲貸放,房屋尾款在2018年1月才交付,實際交屋日期為2018年,
所以未於2017年列報該筆房屋銷售收入。
由於該公司不動產移轉登記日期為2017年12月31日,因此,該建設公司出售該筆不動產之所得應歸屬於2017年度,
而非收取價金之2018年度,乃將該筆不動產相關收入及成本由2018年度轉正至2017年度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