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納稅人可自行選擇使用標準扣除或列舉扣除,過去常有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的納稅人,在自行試算結果無應納稅額後,就沒有辦理申報,
但國稅局提醒,不論自行試算後是否要繳稅,都應該在期限內完成申報,否則將可能需補稅加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舉例指出,甲君辦理2017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試算無應納稅額,於是未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遭國稅局查獲,認定為「未申報案件」,
並按「標準扣除額」方式核定補徵應納稅額1.9萬元,並處罰鍰7,600元。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綜所稅結算申報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的話,如因故未在期限內完成申報,
須在稽徵機關核定前,儘速補申報,並檢附相關憑證及證明文件,若等到國稅局查獲才要補報,
將無法適用列舉扣除額,除了有可能因此需補繳應納稅額外,若未申報所得額超過25萬元,及所漏稅額超過1.5萬元,
還須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