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想要換屋,卻又擔心出售時因為繳納一筆不少的土地增值稅,而減少購置新屋的財力,但財政部提醒,換屋族若能事先做好規劃,即可利用重購退稅,達到實質免稅的效果,此外,申請重購退稅無次數限制。
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兩年內重購土地,如符合規定可依法申請退還其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而若是該筆重購土地屆滿五年解除列管後再行移轉,又重購他筆土地,如果符合規定,仍可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並無次數限制。
官員說明,對於並非以獲得土地漲價利益為目的的換屋族,只要符合出售與購買的房地「均為自用住宅」要件前提下,就會退還出售地所繳土地增值稅優惠。
舉例來說,小花申請重購退稅經核准,取得原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地A依規定在五年內受管制,經五年後解除列管後,將A地出售並重購B地,如仍符合規定,仍可就A地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B地地價的數額。
要辦理重購退稅者,個人買賣自住房屋、土地,已完成竣戶籍登記,且自住房地出售的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無論是先買後賣還是先賣後買,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2年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此外,也必須注意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是同一人,但建物所有權人可以是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買的土地現值必須高於所賣的土地現值;先買後賣的換屋者,欲出售的土地,在購買新土地時,必須已符合自用住宅使用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