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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名詞解釋】輕鬆了解稅費專業名詞 

1.財產交易所得稅

無論是否炒房,只要賣房子賺了錢,就要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所得稅。報稅方式分成兩種,一是出示當年房屋取得成本單據,證明買房成本,按照實際售屋所得申報;但如果無法出示成本證明,可依照財政部每年頒布一次的「財產交易(售屋)所得額標準」計算售屋所得。

 

在每年5月報稅前,財政部會依據房地產市場交易變化,訂定各縣市適用的所得額比率(例如新北市100年度依不同行政區分為9%、14%、26%、28%四級標準),再乘以「房屋評定現值」,即可算出售屋所得。以台北市100年度個人售屋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為房屋評定現值的42%為例,出售一棟評定現值100萬元的房屋,課稅認定是賺(所得)42萬元,而不論實際售屋獲利多寡。

 

但如果賣房子虧了錢,又無法拿出實際成本證明,不僅損失不會被承認,仍然要根據官方標準繳所得稅。     要注意的是,由於「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是以房屋的評定現值為計算基礎,並非房屋市價。現行房屋評定現值通常遠低於市價,市價2000萬元的房子,房屋評定現值可能頂多只有100萬元。豪宅的差距更大,大師房屋指出,台北市豪宅「元大一品苑」市價約2億元,101年3月的房屋評定現值也不過1080萬元。由於用官方「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報稅通常比較划算,房價飆漲時,許多屋主直接用官方標準報稅,但如果日後被國稅局查到實際獲利,仍會被要求補稅。

 

 

2.規費

地政登記規費由買方支付,包括買賣登記費、設定登記費、書狀費、謄本工本費、閱覽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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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的憑證,按照憑證上記載金額課徵的稅。根據印花稅法規定,課徵印花稅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其中不動產的印花稅稅率為每件契據金額的0.1%。

 

一般來說,建設公司出售房地產時,會與客戶訂定買賣契約,俗稱「私契」;當向主管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須另立契約,俗稱「公契」。公契上的買賣價格與實際成交價格不同,公契的房屋價格是依照「契價」計算,土地則依照「土地公告現值」計算。

 

印花稅是依據公契上的金額計貼0.1%印花稅票,通常由買方繳納;私契不屬於印花稅的課稅憑證,不用計貼印花稅票。

 

 

4.契稅

不動產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就要繳契稅,稅率從2%至6%不等。

 

其中個人出售不動產(房屋+土地)時,土地因為已經課徵土地增值稅,依照契稅條例規定,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的土地,免徵契稅;房屋則由買方繳納6%契稅。計算基礎不是依照實際成交價格,而是按照「契價」,原則上指的是,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但如果申報契價超過標準價格,還是可以按照申報契價計算。

 

 

5.房屋稅

房屋稅屬於持有稅,不動產的持有人於每年5 月1日至31 日繳房屋稅。房屋稅是以年度課稅,房屋買賣時,通常會以交屋日為分界點,買賣雙方按比例分擔,也就是交屋日前的房屋稅由賣方負擔,交屋日後由買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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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非住家用的稅率計算房屋稅。但非住家用的部分,課稅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若房屋空置不使用,根據房屋稅條例的規定,則要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以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6.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土增稅)由賣方支付,首先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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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移轉現值不是按照實際成交價格,原則上是各縣市政府公告的土地現值,除非是申報移轉現值高於公告現值,才能依照申報移轉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

 

土增稅的稅率分成一般土地和自用住宅土地。一般土地的土增稅稅率是以漲價倍數為基礎的累進稅率,分成三級:

 

一、漲幅未達100%適用土增稅稅率為20%; 二、漲幅達100%、但未滿200%,適用稅率為30%; 三、漲幅達200%以上,適用稅率為40%。

 

比較特別的是,適用稅率高低的主要影響因素是漲價倍數,也就是從100元漲為200元、從100萬元漲為200萬元,兩者因漲價倍數相同,適用相同稅率。土地持有時間愈長,通常增值倍數愈大,稅負也較重。

 

自用住宅可適用較低的土增稅稅率,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90.75坪)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211.75坪)者,土增稅按照土地漲價總數額的10%計算;超過的部分則按照一般土地計算。每人都可以運用「一生一次」、「一生一屋」適用自用住宅土地優惠稅率,用完「一生一次」的10%優惠稅率後,下次再出售自用住宅土地時,若符合「一生一屋」條件,終生換

屋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一生一屋」五項條件為:
◎因換屋出售原先持有的自用住宅用地面積,在都市地區不超過1.5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5公畝部分。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 ◎出售前,持有該自用住宅土地達6年以上。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出售前5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情形。

 

 

7.地價稅

地價稅屬於持有稅,土地持有人須於每年11 月1日至30 日繳地價稅。地價稅是以年度課稅,遇到房地買賣時,一般習慣以交屋日為分界點,買賣雙方再按比例分擔,交屋日前的費用由賣方負擔,交屋日後由買方負擔。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申報地價的1%,自用住宅用地為0.2%優惠稅率,也就是自用住宅土地要繳的稅只有一般土地的1/5。但如果有多間房子,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只能選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另外,國宅、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的勞工宿舍從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地價稅可適用0.2%稅率。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要主動提出申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天前,亦即9月22日前,填寫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附戶口名簿影本和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各一份,向土地所在地稅捐分處申請核定。已申請核准且使用情形未變更,第二年會延續以自用住宅用地課徵,不用每年申請。新取得的土地,如果在申報契稅時,已於契稅申報書附聯註記購供自用住宅使用,於辦妥土地移轉登記及戶籍登記後,只要補送上列文件至稅捐分處即可。

 

要注意的是,地價稅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個直轄市或者每一個縣市轄區內的「地價總額」計徵。地價稅採累進稅率,基本稅率為1%,以每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土地7公畝(211.75坪)的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超過的部分依累進倍數不同,稅率提高為1.5%、2.5%、3.5%、4.5%、5.5%五級。但累進起點地價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

 

 

8.代書代辦手續費

代書(地政士)的服務十分廣泛,從土地稅的節稅規劃、產權移轉登記、銀行融資貸款服務等,如買賣契約的簽定、雙方意見的協調、土地現值申報,契稅申報、增值稅及契稅單的領取、代繳及完稅、所有權移轉登記、權狀領取、交屋稅費分算、自用地價稅申請、貸款銀行的提供、申辦等均包辦到底。

 

由於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規定代書不得聯合訂定收費標準,地政士公會並沒有制訂參考標準,所以代書代辦手續費只能多詢問比較。

 

買賣房屋常見的代書服務為簽約及辦理房屋、土地買賣移轉登記,簽約是按次計費;土地以1人一筆為計收單位,每增加1人或1筆土地加收25%;建物以1人一層一建號為計收單位,每增加1人或一層或一建號加收25%。也就是即使是同一次買賣,如果一間房屋座落兩個地號,或是一間房屋登記在多人名下,代書費都會比較高。據住商不動產表示,一般買方支付簽約、過戶代書費約1萬元,若有申辦房貸,大約要再多4000元代書費。

 

 

9.火險、地震險

火險是指財物因火燒燬的損失,給於賠償的保險。屋宇、機器、貨物、裝修、傢俬、衣物、車輛、輪船、飛機及在運輸中的貨物等可投保。但目前大多數火險指的是不動產受到火災損害時提供的保險,保障範圍包括火災、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意外事故引起之煙燻、救護保險標的物之損失、清除受損標的物所生之必要費用等。應注意的是,許多保險公司對保險標的物自身之醱酵、自然發熱、自燃或烘焙;竊盜;第三人之惡意破壞行為;衛浴、消防設備及水管之滲漏,不負賠償責任。

 

住宅可以投保的地震險有「住宅地震基本險」、「超額地震險」及「擴大地震險」3種,其中住宅地震基本險為921大地震後推行的政策性保險。向銀行新申請房貸,銀行都會要求貸款人購買「住宅火險附加地震險」,其中附加的地震險就是「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在2001年4月1日之後購買的一年期「住宅火險保單」都會強制附加「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承保範圍包括地震震動、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及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等危險事故所造成之房屋「全損」。理賠項目只有「房屋地震毀損」及「臨時住宿費用」二項,保險理賠金額最高150萬元,臨時住宿費用賠償金額最高20萬元。無論向哪家保費為全國單一費率,年保費1350元。

 

若是一般中小型地震造成房屋的部份損失,例如常見的房屋龜裂、地磚隆起、玻璃震碎、廚櫃或家電摔落等狀況,則需再加保「擴大地震保險」或「輕損地震保險」才可獲得理賠。

 

 

10.定金

「定金」是買賣雙方為了確保合約履行的保證。一旦買方決定買下房子,當天就會請買方支付一點定金;賣方收下定金,契約就算成立。若買方反悔,賣方有權沒收定金,反之若賣方反梅不賣,必須加倍退還定金。

 

在仲介或代銷實務上,定金還有「大定」與「小定」之分。「小定」是較少數的金額,可能只有數百元或數千元,通常由仲介或代銷人員代收,並約定數日內補足,否則小定就會被沒收;但有些代銷人員為留下客戶資料以進一步聯絡,通常約定買方先付小定,若在一定期限內反悔,小定仍可退還。若約定的定金數額較鉅,一般為價款的2%至5%,即為「大定」,大定收足後,違約者負有定金被沒收或加倍返還之法律責任。

 

在民法上,不管定金數額多寡,只要是交付定金,即依法推定契約成立,所以買方在付定金前,要注意:
一、定金交付前,應與賣方談妥主要契約條件,例如確定房屋土地位置、層數、面積等;價金總額及各期款支付方法;買賣雙方各應負擔什麼稅費;貸款額度等。

二、定金交付時,為避免與仲介公司的斡旋金、仲介費等混淆不清,應以賣方為收款人。

三、定金並非完全沒有彈性,若「當事人另有約定」仍得除外。因此買方可善用「除外」的規定,例如:某甲向建商購買房屋,支付定金時,與建商約定,由建商負責銀行同意貸款80%,如未達80%貸款者,雙方無條件解除契約。一旦銀行只同意70%貸款,建商必須無條件解除契約,且返還某甲支付的定金。 四、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及內政部都規定,建商的預售契約中,不得要求消費者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而且契約審閱期間如少於5天亦不符規定。

 

 

11.訂金

購買商品時,有些賣方可能要求消費者事先交付一筆錢。這筆錢是「定金」還是「訂金」,消費者往往分不清楚,但一字之差,差很多。很多時候,消費者在未分清「定金」還是「訂金」的情況下,先交給賣方一定比例的錢,事後,消費者要放棄購買該商品時,無法得到退款;或者賣方突然反悔不賣了,消費者得不到賠償,引起爭議。 「訂金」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如果沒有約定,「訂金」的性質主要是預付款,如果消費者一方不想購買該商品時,作為預付款的「訂金」應當可以退還;但如果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則從其約定。 通常購買房子等高價商品,預先支付的是「定金」。「定金」是買賣雙方為了確保合約履行的保證。一旦買方決定買下房子,當天就會請買方支付一點定金,賣方收下定金,契約就算成立。若買方反悔,賣方有權沒收定金;反之若賣方反梅不賣,必須加倍退還定金。

 

 

12.簽約金

契約審閱後,確定交易內容,雙方約定簽約並由買方支付簽約金。換句話說,「簽約金」就是賣方收第一次價款,由買賣雙方約定數額,一般在成屋買賣時,常見比例為總價的10%,預售屋約定支付簽約金比例通常較低。如果交易標的為中古屋,賣方需出示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正本,交由地政士(代書)簽收保管;賣方並應攜帶身分證及定金收據,與買方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確定買賣成交。

 

 

13.用印款

不管是委託仲介公司或自行買賣房屋,房屋在交屋前,有簽約、用印、完稅三個階段。簽約後,賣方需準備戶口名簿影本、印鑑證明書、印鑑章、土地及最近一期的地價稅單及房屋稅單等文件,由承辦代書於增值稅申報書、契稅申報書、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公契)、登記申請書上蓋好印鑑章,此時買方就要付第二期價款,稱之「用印款」。買賣雙方可於簽約時約定支付「用印款」比例,通常為總價的10%。

 

 

14.完稅款

無論是委託仲介公司或自行買賣房屋,房屋在交屋前,有簽約、用印、完稅三個階段。在稅捐單位核發稅單後,代書會通知買賣雙方於一定時間內分別繳交契稅及土地增值稅。賣方若有積欠的地價稅與房屋稅需繳清,然後將完稅的土地增值稅單交給代書辦理過戶。買方則應備齊證件、印鑑章和應交付賣方的「完稅款」,並簽立與尾款同面額之商業本票交付代書,讓代書著手進行過戶及設定他項權利。換句話說,完稅款為買方支付的第三期價款,由買賣雙方在簽約時約定支付比例,通常為總價的10%。

 

 

15.尾款(過戶交屋款)

買賣房屋在交屋前有簽約、用印、完稅三階段,買方分別在三階段支付三期價款,「尾款」或「過戶交屋款」是指前三期以外,其他尚未支付的房價餘額。尾款應於土地及建物所有權過戶後,以自有現金或銀行核撥的貸款一次付清。

 

代書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及建物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房屋的所有權便正式轉移到買方名下。若賣方原來的銀行房貸還沒有還清,應配合買方的尾款或銀行貸款將原來的房貸清償,並取得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後,到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塗銷手續,接著辦理交屋。交屋時應由買方點收附送的贈品,檢查屋況,賣方將房子鑰匙交給買方後,就算完成整個賣房子的手續。

 

 

16.房屋現值

房屋有兩「價」,一是市場上實際交易的市價,另一種是當作課稅依據的「房屋現值」。房屋現值皆遠低於市價,以位於新北市板橋區30坪、屋齡10 多年、市價數百萬元的房子為例,房屋現值大約只有30萬元。房屋現值的計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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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核定單價 = 標準單價× (1+各加減項加減率)±樓層高度超高或偏低價 1. 標準單價:由各縣市不動產委員會訂定。(可參照房屋座落所屬縣市公告之「XX縣市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評定表」) 2. 各加減項加減率:可查閱「加減項代號及加減率對照表」。 3. 樓層高度超高價:指樓層高度超過4公尺者,計算方式 標準單價×(樓層高度-4公尺)÷0.1公尺×1.25% 4. 樓層高度偏低價:指樓層高度低於3公尺者,計算方式 標準單價×(3公尺-樓層高度)÷3公尺×50%

 

(二) 折舊率:可查閱「房屋構造暨折舊率對照表」。

 

(三) 折舊經歷年數:指房屋實際折舊年數。

 

(四) 地段調整率:由各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按本縣市不同地區的繁榮和開發程度,並排除負面影響因素後,所評定的標準百分比。
依法地方政府應每3年調整一次地段率。近年房價飛漲的台北市,即透過調升地段率,提高房屋現值,並對豪宅加重計算;自2002年後未大幅調整地段率的新北市,在民眾對稅制公平的期待下,2012年重新檢討地段率,反映新北市「強者愈強、弱者愈弱」的房價變化。

 

(五) 分層分攤率:由各縣市政府稽徵機關評定。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舉例,若房屋基本資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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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公告地價

在台灣一地有三「價」:市價、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公告地價」為中華民國特有的土地政策,源於國父孫中山對土地「漲價歸公」的理念,由政府公告一個地價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主要用途在政府課徵持有土地的地價稅。公告地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每3年公告1次,必要時會延長。
公告地價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的基礎。土地所有權人可在公告地價80%至120%範圍內申報地價,但超過公告地價120%時,超過的部分不計,仍以公告地價之120%為申報地價;申報價格不足公告地價的80%時,以公告地價的80%為申報地價。

 

「公告土地現值」是土地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對徵收土地補償的依據,公告土地現值於每年1月1日公告。若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地價公告期間申報,政府會直接以公告地價的80%為申報地價;
三種價格的關係大致為市價>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約為市價的5到6成,公告地價則不到市價的3成。由於公告地價通常用於核算地價稅,公告地價偏低,相對減輕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的負擔。

 

 

18.重購退稅

地稅法對於出售自用住宅有許多優惠,在兩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或先買後賣,只要重購的土地現值大於出售土地的現值,可保留「一生一次」使用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優惠的機會,先以一般土地稅率繳納土增稅後,再辦理重購土地增值稅退稅。重購退稅適用條件如下:

 

(一)買屋賣屋的登記名義為同一人。

 

(二)出售時「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購買後也「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

 

 

(三)買與賣時間無先後規定,可先賣購買,也可以先買後賣。

 

 

(四)土地面積未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90.75坪)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211.75坪)。

 

 

(五)買賣二屋皆做自用住宅使用,並未出租或做營業用。

 

 

(六)買賣時間不超過2年,時間認定依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公定契約的「公定日」,而非換約的立契日期。

 

(七)買價應大於賣價減除土地增值稅之餘額,以增值稅單移轉現值總額為準。

 

(八)退稅金額應以退還原出售時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為限。
辦理重購自用住宅退還土地增值稅者,重購的土地在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必須作自用住宅使用,並有戶籍登記。也就是說,不能將戶籍遷出或轉作營業使用、出租,或移轉他人,即使是贈與配偶,也不允許,否則已退還的稅款將會被追繳回去。

 

重購退稅的好處是,只要每次換屋,重購的土地現值都大於出售土地的現值,那麼每5年就可以換屋一次,都沒有土地增值稅的負擔。直到遇到重購的土地現值無法大於出售土地的現值,或出售後不想再重購時,再使用「一生一次」的自住優惠稅率額度。

 

 

19.自用住宅

自用住宅是指所有權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

 

自用住宅的好處是持有成本和出售成本都比較低。一般用地的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10,自用住宅的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2,只有一般土地的1/5,因此持有成本較低;房屋稅則無論是否自用,只要是當住宅使用,稅率皆為1.2%,比非住家的稅率低。

 

當出售自用住宅時,若重購的房屋比原出售的房屋貴,且重購房屋仍作為自用住宅,即可辦理「重購退稅」,一是可退還已繳的土地增值稅,二是原本因為售屋獲利繳的所得稅也可以退還或扣抵。或者每人可以使用一次(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的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適用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條件如下:

 

1.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 出售前一年無出租或營業行為。 3.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90.75坪)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211.75坪)的部分。 4. 一生一次。 5. 土地所有權人與建物所有權人之關係須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關係。

 

 

20.契價

契價指的是契稅標準價格,是按照申報人所選擇的申報移轉價格或標準價格核定。若申報移轉價格低於標準價格者,依標準價格核定;若申報移轉價格超過標準價格,可按移轉價格核定。 契價的用途是核課契稅。當房屋所有權移轉時,買方應在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起3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根據契稅條例規定,「契價」通常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為準。因此,原則上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核算契稅,但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或向法院標購拍賣,所取得的房屋價格低於房屋標準價格時,可按較低的移轉價格核課契稅。

【房產名詞解釋】輕鬆了解稅費專業名詞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契價是以房屋課稅現值加上房屋免稅現值,再扣除騎樓免稅現值以後的數額。而房屋稅繳款書上記載金額只是課稅現值,不包括免稅現值,所以申報契稅時應參考「房屋稅籍證明」或「房屋稅課稅明細表」,不能按照房屋稅繳款書上的數額申報契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