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有一則新聞,一位婦人簽約時跟仲介講好要貸款的成數,後來因為貸款貸不到導致必須解約。本來付了280多萬頭期款,官司判決必須被沒收50萬。雖然仲介和屋主主張全額沒收,最後法院判決已經減輕裁量。不過,如果當初把貸款條件加註在買賣合約中,事情就不一樣了。
所謂的「合約」,基本上就是簽約的當事人針對彼此的權利義務達成合意後,白紙黑字留下的憑證。除了規範權利義務的標的、範圍、期間等,當然也可以附有「條件」,而常見的條件之一就是所謂的「但書」。
可以加註的但書包含哪些呢?其實,只要取得所有當事人同意,任何條件都可以加註。例如:貸款成數、簽約後要做氯離子檢測,檢測結果需符合法定的標值準、如現在有租約,需先與房客解約後搬空交屋、確定土地使用分區不是工業用地、如帶有租約,看好目前的租金投報率,想買來當包租公、包租婆的,可以寫但書,確定現有租客的合約為真實有效…等,舉凡任何會影響你決定買或不買這間房子的條件都可以放在合約裡,只要屋主也在合約上簽名,這個條件就有效,未來如因條件不符合,就可以「無條件」解約。合約既然解除,所有支付的訂金或頭期款當然也無條件全額取回。
而這個新聞裡的買方,雖然有跟仲介提過需要貸款的成數,但仲介沒有告知屋主,也沒有白紙黑字寫下來做為合約附註的但書條件,使得買方後續的舉證困難,雖然沒收的款項在法院的裁量下已降低,但還是賠了50萬。
除了買賣合約外,由於「斡旋」和「要約」都算是買賣合約的前身,也得比照辦理。只要任何會影響你買賣這個房子的條件,除了口頭取得共識外,記得多寫幾行字來保障自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