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 土地登記謄本104年02月02日新制上路(宣導摺頁)

(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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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係地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登記之事項,包括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簡稱建物)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取得、喪失及變更情形記載於登記簿,以確定其權利之歸屬與權利狀態而公示於第三人,並藉以管理地籍、課徵土地稅賦及推行土地政策之行政行為。其主要成果如下:


(一)檢討修正不合時宜之登記法令
鑑於近年民法、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等相關法規修正頻繁,現行相關土地登記法令內容多已不合時宜,為配合前述法規辦理相關登記作業及應登記實務執行作業需要,本部乃持續檢討修訂相關登記法令,俾資符合法制並供各界辦理相關不動產登記,確保人民財產權益。

 

(二)辦理年度地政機關首長座談會
為加強全國各級地政機關首長之溝通協調及凝聚共識,以研討策定未來施政方向,促進地政業務之推展,提高行政效能及為民服務品質,每年舉辦全國地政首長土地政策座談會或討論,會中除就具創新性、前瞻性及重大政策議題進行座談外,另安排辦理地政業務績優縣市地政機關進行成果發表及工作經驗分享,並赴實地觀摩學習,以為學習標竿。每次座談約有地政首長180人參與,有效促進地政業務推展,並強化各級地政首長之溝通與協調,普獲與會首長好評。

 

(三)辦理年度土地登記人員研習會
因應近年法規修正頻繁,為增進土地登記人員地政專業知識,提升其法制素養,以確保人民財產權益,並提高地政機關行政效能,本部於每年辦理土地登記人員研習會。

 

(四)推動新制三類土地登記謄本

基於土地登記公示原則及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之目的,並保護個人資料,自94年起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以下簡稱謄本)分為二類提供民眾申請,原規定第二類謄本揭示登記名義人的完整姓名及住址,並得由任何人申請。但近年來網路資訊發達,民眾日益重視個人隱私權,並反映上述規定有洩漏個人資料之虞,經本部檢討結果,為了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的公益性與個人資料隱私權,認為原規定公開所有權人全部姓名及住址資料,逾越了比例原則,故於103年12月25日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規定,並定自104年2月2日施行,修正後任何人得申請之第二類謄本,改以去識別化方式,僅公開所有權人的姓氏、部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資料,但仍保留完整住址資料,以促進土地利用及整合開發的需要,如果民眾有所疑慮,也可以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網路申報住址隱匿網址:https://clir.land.moi.gov.tw/CAP/ )

       此外,考量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的利害關係人,仍有需要取得所有權人的完整姓名及住址資料,以主張法律上的權益或履行義務,故新增第三類謄本,提供利害關人申請,以避免影響民眾處理不動產事務。另外,有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之第一類謄本,則維持仍由登記名義人本人得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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