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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營業,小心補徵地價稅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照稅法的規定,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條件之一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必需在該地建物設立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

    因此,原本已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1)前述相關人戶籍不可任意遷出,(2)房屋也不能供出租、營業,否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原因即告消滅,原因消滅時一定要記得立即向稅捐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否則一旦被查獲,不僅會被追溯補徵差額稅款,還可能被處罰鍰。

    該處最近辦理地價稅稅籍清查時,查獲許多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其地上房屋出租並未向該處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以為地上建物只有短期間出租或租給親戚、朋友就不用申報。

    該處特別說明,房屋一旦出租,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的原因即告消滅,應即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日後不再出租恢復自用,仍必需重新申請始可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例如:林先生所有土地,在2007年申請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於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出租給朋友或直系親屬,2012年就收回自用,2013年稅捐機關查獲林先生違反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規定,則需補徵2011年至2012年的地價稅差額。因出租即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日後雖恢復使用卻未重新申請,依法是不能延續適用自用稅率的。

    該處提醒民眾,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應於當年度9月22日前申請,經核准後,自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則從次年度起適用,稅捐處提醒納稅人多加留意,以免荷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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