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簽定租約前,必須仔細審議契約條文,協商出公平、合理的內容,以免如案例中的阿霞般左右為難。
依法誠實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然而由於台灣的租屋市場長期欠缺管理,相關法令又不周延,逃漏稅稽查執行不力,導致無法健全發展,淪為學者口中的「黑市」;房東不繳稅反倒是「天經地義」,而房客欲透過各種政府優惠減輕租屋負擔時,也因租屋報稅行為的地下化而處處受限、動輒得咎,雙方爭議極易產生。因此一般民眾的租約基於「契約自由」的原則,租屋雙方在簽定租約前,還是必須仔細審議契約條文,協商出公平、合理的內容,才是維護自身權益之道。
房東租金收入曝光了案例
婚後便專心操持家務的阿霞(化名,41歲)一家,在離台北市僅一橋之隔的三重賃屋而居。5年前丈夫病逝後,阿霞含悲振作,重回職場獨扛家計重擔。為節省開銷,她帶著一對幼子搬到附近租金較低的舊公寓,並將獨居老母接來同住,準備重新出發。
彷彿上天考驗還不夠多似的,阿霞又因一場車禍傷了脊椎,無法久站工作,只好辭職在家靜養。想到兩個唸國小的兒子嗷嗷待哺,母親又是領有重大傷病卡的洗腎病友,老闆發的「慰問金」也只是杯水車薪,沒有時間沮喪的阿霞還得四處求援。除了得到低收入戶補助外,又聽說申請政府房屋租金補貼的所有文件都可自行取得,不必經由房東,阿霞便毫不猶豫地備齊文件送交,也幸運獲核通過,總算稍解燃眉之急。
不料幾個月後,房東氣急敗壞地找上門,指責阿霞未取得他的同意就申請租金補貼,讓稅務機關查到他的租金收入,「害我要補繳一大筆稅」,要求阿霞依租約的轉嫁條款全額負擔補稅以「彌補損失」,並調漲月租2000元,否則「馬上給我搬走!」。這下阿霞真的煩惱了,母老子幼,自己又因脊椎受傷,禁不起勞累或提重物,連打包都困難,遑論搬家;而且以往收入都只能打平生活開銷了,如今只剩低收補助,生活都成問題,補稅金額又遠高於政府的租金補貼,哪來的錢再支付其他呢?
崔媽媽的法律義工接到阿霞來電,詳細瞭解了她的徬徨無助後,提供幾點意見:
阿霞的租約中的確有「甲方(房東)稅賦如因出租乙方而增加,其增加部分由乙方負擔,乙方絕無異議」的條文(俗稱租稅轉嫁條款),但是無收入的阿霞根本付不起補稅全額,因此建議阿霞放軟身段,儘量向房東商量部分負擔的比例,而非全額負擔;或在表達上述意願時,也表明配合房東的態度,不再申請下年度的租金補貼,同時請房東配合,勿再轉嫁過多的額外稅金。
由於租約尚未到期,房東其實無權單方面調漲租金,阿霞也可依此主張一併與房東協調補稅與租金;租約中並無針對房東可提前終止的規定,因此在租約有效期限內,阿霞不必害怕房東咄咄逼人的搬離要求,可明確主張有權住至租約期滿,或對搬離一事再商議條件;若房東依然強制要求搬離甚至出現不恰當的行為,可報警請求協助。
房東真的要補那麼多稅嗎?
儘管依法納稅是憲法規定人民應盡的義務,而且依所得稅法、民法規定,出租人(房東)一有租賃所得,就應誠實申報、繳納稅金;然而一般民眾簽定的契約係屬民法所規範的契約行為,基於「私法自治」並尊重「契約自由」的原則,阿霞與房東的租約如果載明將租屋所產生的稅金轉嫁給阿霞,並經雙方合意簽署,即屬合法有效(除非約定事項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
至於房東要轉嫁給房客多少稅額,亦經常是雙方爭執的焦點。房東一旦有租金收入曝光,除了地價稅將由「自用住宅用地」的千分之二稅率調漲為「一般用地」的千分之十外,綜合所得稅的申報級數也會往上跳;而外人卻無法得知房東的所得收入,報稅級數當然更是未知數。因此阿霞無奈地問「房東真的要補那麼多稅嗎?」崔媽媽法律義工也只能建議她,向房東展現協商的誠意,依情依理爭取較低的負擔金額。
崔媽媽在提供租屋糾紛諮詢時,詢問民眾簽定的租約內容,經常得到「不知道」、「好像是」、「好像沒有」等模稜兩可的回答,顯現許多民眾還是不大瞭解自己的應有權利。因此崔媽媽特別呼籲租屋雙方,簽定租約前一定要詳細討論、協商契約條文,擬定公平合理內容,並在簽約後確實履行,才能有效維護自身權益,達到安居樂住的目的。
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 呂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