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台北市政府近日作成1件有關違反土地稅法事件之訴願決定。該決定指出,原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實際使用情形改變為非自用住宅用地,民眾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課,否則除須補繳稅款外,還可能會被按短匿稅額處以罰鍰。
台北市某民眾所有土地原經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該處查得該土地上有多戶房屋,部分房屋並無民眾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其餘房屋雖有設立戶籍,惟供多家公司設立營業登記,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除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補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與一般用地稅率之差額地價稅外,另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每年短匿稅額裁處罰鍰。該民眾不服,申請復查,遭台北市稅捐稽徵處駁回。該民眾仍不服,提起訴願。
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認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係屬稅捐稽徵法上的特別稅率,依土地稅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於適用特別稅率的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該民眾所有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惟其後該土地實際使用情形改變而不符土地稅法第9條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規定,即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民眾怠於申報,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裁罰並無違誤,於是作成訴願駁回的決定。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提醒民眾,如所有土地已非自用住宅用地,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課地價稅,以免被補稅及處罰鍰,損及自身權益。
土地已非自用住宅用地應主動申報改課地價稅,以免被補稅又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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